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7878号
原告:陕西燎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6723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欧派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西安(二期)3幢1**17层117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5155103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燎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欧派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燎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称与被告西安欧派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故自愿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燎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欧派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已和解解决本案纠纷,原告陕西燎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欧派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燎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645元,依法减半收取822.5元,由原告陕西燎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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