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燎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燎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恒重清洁能源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275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燎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恒重清洁能源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燎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04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恒重清洁能源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且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许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20年 10月9日冻结四川恒重清洁能源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壹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271239.26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财保134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O二O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