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燎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燎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恒重清洁能源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4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燎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恒重清洁能源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燎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恒重清洁能源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财保1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恒重清洁能源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0)陕0104执保127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 10月9日冻结四川恒重清洁能源成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壹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271239.26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解除对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财保1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