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恒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华恒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02民初2605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7月6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锡林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华恒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2号金立方大厦187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恒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在庭前已补发了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