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许孟建筑工程公司、五莲县许孟镇范家车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211执恢2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五莲县许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许孟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8630720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范家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许孟镇范家车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五莲县许孟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范家车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范家车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五莲县许孟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五莲县许孟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211执恢2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