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303民初1476号
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职务董事长。住所地:阳泉市矿区煤山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女,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峰,男,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威市格宜镇格宜煤矿
法定代表人:杨汉礼,职务总经理。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格宜镇翠华办事处
本院审理的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威市格宜镇格宜煤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仇怀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商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