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

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303民初1319号
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峰,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武亮,职务:经理。住所地:忻州市静乐县。        
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其对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牛慧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