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

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民终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滨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郭亚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煤山路二坑。

法定代表人:李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帆,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20)晋030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华锐

审 判 员 张爱国

审 判 员 赵林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佑

书 记 员 董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