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20334号
原告:温州荣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108号生产车间第一楼层左边。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6层1601、1602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荣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25年3月4日,原告温州荣生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荣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