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3123民初2662号
原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6层1601、1602室(集中登记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223175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尚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落路口社区落路口路1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32057658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茂)与被告常德市尚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金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4月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金茂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金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支付原告设计费100,000元及违约金6,758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3日起按日万分三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9月1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12日,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湖南省凤凰县迎晖阁民宿装饰设计,双方签订《湖南省凤凰县迎晖阁民宿装饰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220,000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依约于2023年10月15日向被告提交了概念方案设计、效果图深化方案、扩初图、项目核算相关设计资料,并在微信工作群中告知已经完成项目施工图。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了支付方式及时间,但被告仅在2024年1月1日支付120,000元,未按约支付完毕。因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湖南省凤凰县迎晖阁民宿装饰设计合同》图片1份,拟证明合同约定设计费用、支付时间等内容的事实;
2.《设计成果确认单》图片1份,拟证明原告已按约完成相关设计工作的事实;
3.《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代付款说明》图片各1份,拟证明被告仅支付设计费120,000元的事实;
4.《催款函》、《律师函》各1份,拟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设计费的事实;
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拟证明原告已按约完成设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设计费及原告多次与被告核实开票信息后被告提供相关开票信息的事实;
6.光盘(包含施工图、***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的聊天记录)1个,拟证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设计义务,后期不能进行指导的原因系被告项目现场停工的事实。
被告***辩称,一、原告未按约交付施工图纸,且被告未收到加盖原告公司印章的施工蓝图;二、原告未按约进行施工交底或安排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前期指导性施工;三、由于前述原因导致未能达到业主的装修要求,被告不得已另行寻其他设计单位设计进行补救及重新施工。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其劳动成果,应支付费用,但被告并未使用原告劳动成果,实际装修效果与原告设计效果并未一致。现已处于停工阶段,被告将搜集证据,保留对原告追诉的权利。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案外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拟证明被告与原告上海金茂设计师***沟通,但一直未收到纸质版施工图纸的事实;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拟证明被告重新找设计公司进行设计沟通、支付设计款的事实;
3.《业主***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拟证明业主对原告设计不满意的事实;
4.照片1份,拟证明被告未使用原告设计图及实际装修与原告设计大相径庭的事实。
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经质证,被告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2.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虽签收设计单,但业主方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收到正式图纸,被告仅有草图,不能施工,且被告亦未按原告设计进行施工。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3.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未为被告出具票据。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4.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确已收到原告催收,但因业主方不认可原告设计草图,被告便迟迟未付。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5.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未完成设计工作。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6.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7.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经质证,原告认为该证据能证明原告已完成设计任务。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8.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3,经质证,原告对该两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9.对被告提交的证据4,经质证,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设计任务,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见,原告已于2023年11月23日按***提供施工要求,根据案涉合同第八条第六款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延缓交付设计图纸。即使在被告未付设计费情况下,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设计图纸,且已超额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依据本院认定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委托原告上海金茂承担湖南省凤凰县迎晖阁民宿装饰设计。2023年9月12日,原告上海金茂(承接方、乙方)与被告***(委托方、甲方)签订《湖南省凤凰县迎晖民宿装饰设计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设计范围为湖南省凤凰县迎晖阁民宿装饰设计,其中包括概念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软装设计及相关资料交付、施工阶段的监督及配合等;2.工程设计内容:第一阶段:概念设计;设计成果包括设计说明、功能区分布、场地及动线分析等方案构思文本、平面布置图、意向图片(提供2套方案供比选。例:应包括餐厅透视图、各类客房透视图、大堂透视图等);
第二阶段:方案深化设计,设计成果包括平面布置图、地面铺装、室内顶面平面图、效果图、主材小样样板;
第三阶段:扩初设计,设计成果包括扩初设计说明、室内总平面图、室内家具平面布置图、室内隔墙尺寸图、室内地坪平面图、室内顶面平面图、门表图、立面索引图、机电布置图、空调风口末端定位图、插座布置图、照明布置图、所有立面图、剖面图、部分初步节点详图、主要材料配置表(文字、照片)、主要装饰材料小样、目标成本复核报告(由项目公司成本管理人提供)、软装方案、软装清单及报价;
第四阶段: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资料交付阶段,设计成果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室内总平面图、室内家具布置图、室内隔墙尺寸图、室内地面平面图、室内吊顶平面图、立面索引图、所有立面图、所有细部节大样图、门表详图、空调风口末端定位图、机电综合点位图[强弱电箱、强弱电开关插座、地暖、空调(含中央空调及分体机内机)、新风、可视对讲、夜灯、报警按钮、等电位、热水器等]、天花综合布置图(照明灯具、排风扇、烟感、喷淋、喇叭、逃生指示、监控等)、给水点位末端定位图、煤气管道终端位置图(若有)、材料设计实样样板、材料表(附供应上资料、材料单价等信息);
第五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督及配合,乙方在施工图完成后,需与甲方、工程承建商等一同出席设计交底会议并进行设计交底,具体时间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安排;在装饰施工过程中,乙方须派人到现场监督和指导并配合甲方与各项专家商洽施工配合的问题。
3.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及数量包括(1)概念方案评审阶段:电子版成果1套、(2)方案评审结算:电子版成果1套、(3)扩初评审阶段:电子版成果1套,主要材料实样版1份、(4)施工图评审阶段:白图4份、电子版成果1套,调整后材料实样版1份、(5)软装设计:电子版成果1套、(6)完整施工图:施工蓝图8份(盖施工图出图章)、电子版成果1套。4.设计费用220,000元进行包干;5.支付方式:第一阶段在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44,000元、第二阶段在概念设计完成,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44,000元、第三个阶段在深化设计完成,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44,000元、第四阶段在施工图设计完成,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66,000元、第五阶段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自乙方提交所有设计资料且甲方签收完毕之日起,无论设计项目开工竣工与否,甲方应在六个自然月内结清乙方所有款项;6.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支付金逾期超过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发生项目停、缓建,甲方仍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7.甲方提出修改局部的细节设计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乙方应及时修改原图纸并出具新的修改图纸;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付图纸,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更新的设计进度表,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否则将以乙方最后书面提交的设计进度表为本合同约定的设计修正时间。
2023年10月15日,原告上海金茂代表***与被告***代表***在《设计成果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主要内容为原告按时间节点在2023年10月15日完成了概念方案设计、效果图深化方案、扩初图、项目概算,并提交电子版图纸。
2023年10月24日,原告上海金茂公司向被告***发送《催款函》,主要内容为要求被告于2023年10月27日前支付原告前三个阶段的设计费132,000元。
2023年11月23日,原告上海金茂代表***按被告***代表***要求发送2023.10.27湘西凤凰迎晖阁民宿.pdf。
《2023.10.27湘西凤凰迎晖阁民宿.pdf》主要内容:1.封面目录;2.负一层立面;3.负一层平面;4.一层立面;5.一层平面;6.二层立面;7.二层平面;8.三层立面;9.三层平面;10.露台、洗衣房平面;11.室外楼梯平面;12.地面大样图;13.天花大样图。该施工图无机电综合点位图、煤气管道终端位置图、空调风口末端定位图、给水点位末端定位图。
2023年12月22日,原告上海金茂公司向被告***发送《律师函》,主要内容原告已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原告设计费220,000元。
2024年1月1日,被告***委托案外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上海金茂支付120,000元。
2024年1月2日后,原告上海金茂代表***与被告***代表***的微信聊天内容主要为***前往施工现场及微信沟通效果图。
2024年1月4日,原告上海金茂代表***与案外人***互加微信,微信聊天内容主要为***向***表明其系凤凰施工负责人,***发《2023.10.27湘西凤凰迎晖阁民宿.pdf》给***,双方沟通地砖选样及施工过程中的细节及***于2024年1月29日发《2023.10.30湘西凤凰迎晖阁民宿(1).zip》。
庭审中,原告上海金茂公司认可按照90%的工作量进行结算(第一、二、三阶段为70%,第四阶段15%,第五阶段5%),即198,000元,被告已付120,000元,应付78,000元。
另查,被告***因业主方不满意设计,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设计。原告上海金茂公司陈述因被告***另行委托,未完全在施工过程中到现场监督、指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设计工作是否全部完成;二、被告应支付设计费数额是多少;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及本案证据,原告上海金茂已实际完成第一阶段概念方设计、第二阶段方案深化设计、第三阶段扩初设计。关于第四阶段,施工图设计除机电综合点位图、煤气管道终端位置图、空调风口末端定位图、给排水末端定位图未完成外,其他内容已完成并形成相应的图纸,且其将该部分工作成果向被告***交付电子施工图,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及要求原告修改。被告***于2024年1月1日已支付了120,000元,足以印证被告已经收到了原告交付的图纸并已认可。关于第五阶段,根据本案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原告上海金茂参与前期施工指导。故上海金茂公司完成大部分设计工作,存在少量部分设计工作未完成及未全程参与施工阶段的监督、配合。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自乙方提交所有设计资料且甲方签收完毕之日起,无论设计项目开工竣工与否,甲方应在六个自然月内结清乙方所有款项。被告***认为其施工效果与图纸不符,其未使用原告上海金茂设计成果,不应支付设计费。因在施工过程中影响施工效果的因素不仅有设计图纸,还有设计与施工之间的衔接、施工团队专业能力等,若施工无法实现需要修改设计图纸的,被告***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与原告上海金茂沟通并及时修订设计方案,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至于被告***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实施,并未使用原告上海金茂提供的设计成果及未继续要求原告上海金茂监督、指导、配合、修改等,这是被告***自主选择的结果,其已经实际收到了上海金茂已完成的阶段性设计成果,不影响被告***向上海金茂支付设计费用。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考虑到第四阶段设计成果中未交付机电综合点位图、空调风口末端定位图、给水位点末端定位图、完整施工蓝图以及未完全参与施工过程的监督、指导,该部分的费用应适当酌减,庭审中原告上海金茂公司认可设计费为198,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被告***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设计导致原告上海金茂未能在施工阶段全程指导配合,合同约定无论设计项目开工竣工与否,被告***均应结清所有款项,但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原告上海金茂未在施工过程中全程付出劳动,应再适当酌减10,000元。故本案总设计费用为188,000元,被告已付120,000元,故被告***应付设计费为68,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由于被告***未按进度支付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原告上海金茂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上海金茂主张自2024年6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确认。即违约金结算方式: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德市尚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设计费6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5.16元,由被告常德市尚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51.08元,原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8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逾期未履行,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