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2754号
申请人:***,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支行、账号为3100********的银行账户内资金1095859.44元。申请人***向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山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1095859.44元,保单号为106B9046720240000****,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支行、账号为3100********的银行账户内资金1095859.44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