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5民初2239号
原告:合肥鑫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埠镇包公大道南桥头集路西侧文一凯旋公馆3幢S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6层1601、1602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鑫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合肥鑫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鑫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