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229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江南东路伟华美邸1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