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3632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江南东路伟华美邸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20630654XB。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基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