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远安执字第245-1号
申请执行人远安县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远安县鑫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国有土地(证号为×××,流水号远土国用2013年××号,面积为5546㎡,用途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以及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远安县花林寺镇老子问天风景区拓展运动休息房、位于远安县花林寺镇花林寺村一组的房屋、位于远安县花林寺镇木瓜铺村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国用(2013)第××号,面积5546㎡,宗地编号:×××-×}。并多次责令被执行人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远安县鸣凤龙潭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远安县花林寺镇龙潭河风景区的房产、土地等所有资产(已评估资产以及龙潭河溶洞经营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