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236号
原告: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建路33号3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支路7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光星村村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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