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2民初2880号
原告:常州玖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16幢1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鹿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南二环东路2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玖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鹿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玖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玖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玖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