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7570号之一
原告:上海传极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鑫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原告上海传极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鑫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传极泵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传极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3.20元,减半收取计681.60元,财产保全费660元,均由原告上海传极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