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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钟某;佛山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4民初47983号 原告:钟某,女,汉族,1990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张某,男,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佛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张某,钟某与被告佛山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某,钟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钟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