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陆市顺通市政建设公司与安陆市接官乡会寨小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070号 原告安陆市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德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安陆市接官乡会寨小学。住。住所地:安陆市接管乡/div>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市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陆市接官乡会寨小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陆市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市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安陆市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页:法律适用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