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82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被执行人:安陆市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德安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陆市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鄂0982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安陆市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30360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陆市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兑现款7万元;现查询被执行人***、安陆市顺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982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