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2827民初603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3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凤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3年1月2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告:向某,男,生于1980年3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当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凤县某某技术学校,住所:来凤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0年10月18日,湖北省来凤县人。
原告***诉被告***、向某、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凤县某某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2元,减半收取计13001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