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1财保274号
申请人: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一路9号3栋9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5432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巴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五段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8U82M3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巴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巴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070855.1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巴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070855.12元的银行账户或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