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682号
原告:***,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务工,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务工,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波,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务工,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付继龙,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务工,住湖北省广水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环城东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王曙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翰林,特别瘦权。
被告: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王岗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张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付继龙、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依法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60元。
审判员  张学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阳
书记员胡洪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