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5民初6199号
原告:广西南宁凤铝铝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D5栋1层D5-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湖北天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9号楼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南宁凤铝铝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广西南宁凤铝铝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凤铝铝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3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凤铝铝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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