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2民初9795号之一
原告:广州雄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阅阳一街6号15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34747482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湖北天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武汉创意天地高层4号楼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5197318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雄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雄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雄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天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7元和保全费1068.48元由原告广州雄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