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803执10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汉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徐昌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冯端容,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汉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万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兑付后,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汉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敬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