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9028号
原告:**,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焕,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68号1幢8层7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
第三人:袁宁,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袁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6843元,减半收取842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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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克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伍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