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2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晶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81,539元,执行费1,12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66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