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122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记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绍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