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飞航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27民初19号之三
原告: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八里湾镇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阮记和,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龙泉大厦****。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区西里金角综合楼8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飞航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得悦街2、4、6号202房之B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汉能薄膜太阳能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红山新世纪**B3/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原告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飞航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汉能薄膜太阳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新疆汉能薄膜太阳能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其不是发包单位,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以本案诉讼主体有误并遗漏诉讼主体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59元,减半收取29129.5元,由原告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孙建
人民陪审员斯拉吉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马永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