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兴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327民初1771号
原告:吉木萨尔县兴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中心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
法定代表人:霍建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木萨尔县公务员二期9号楼2单元101室,系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
被告: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红安县八里湾镇新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阮记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木萨尔县兴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9月4日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兴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366元,减半收取2683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2803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兴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