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民终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红安县八里湾镇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阮记和,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红安县高桥镇六家边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受本院委托,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限于上诉期届满7日内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预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经审查,上诉人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兴红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蕾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