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6929号
申请人(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江苏某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公司银行存款1021070元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公司银行存款10210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