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411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西路1047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0440889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义县*****石材厂。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农贸市场建材交易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23MA2FKLDT0X。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9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义县*****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411民初3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定金合计1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921元、执行费142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武义县*****石材厂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武义县*****石材厂银行存款52000元,转执行费1429元,余款50571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轮候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设有抵押,未实际扣押在案。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人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截至2024年7月2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52000元。本案已收取执行费142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411执1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