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米勒电气有限公司

欧米勒电气有限公司、东营海欣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335号 申请人:欧米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经济开发区海宁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DDTF3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海欣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炼化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ABAL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欧米勒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海欣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欧米勒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海欣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米勒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海欣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欧米勒电气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