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23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蓉,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府前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梁远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南路8号丽湖名居商业广场2004号铺。
负责人:张兴。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高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高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工程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7民终27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