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2390号
原告:海南民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20号鹏晖。新天地裙房。写字楼。A栋住宅写字楼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8408245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口鸿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榆中线路海口市玻璃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0889867X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民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鸿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在诉前阶段,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2024)琼0105财保3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海口鸿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支行6003008000018的银行账户人民币42904.05元。原告海南民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民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原告海南民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对被告海口鸿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海南民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海口鸿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支行6003008000018银行账户42904.05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计439元,保全申请费449.04元,均由原告海南民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第二项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第二项,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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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