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932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民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840824575,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人民大道82号影艺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300424563,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太阳湾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民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一、被执行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南民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余款561,153.68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利息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561,153.68元为基数,同期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执行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南民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全措施申请费3524.78元、保险服务责任保险费1201.9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太阳湾度假区太阳湾柏悦酒店2号总统别墅【不动产权证号:琼(2018)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和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太阳湾度假区三亚太阳湾柏悦酒店主楼B栋【不动产权证号:琼(2018)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9320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