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民终5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琼州大道21号琼山区商务局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8664353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民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人民大道82号影艺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8408245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高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民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4)琼0107民初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4年10月11日向上诉人高和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315.73元。高和公司未在交费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分别于2024年10月24日、10月30日电话联系高和公司代理人***,其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核实及查询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亦未查询到高和公司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4315.73元交费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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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