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03民初6907号
原告: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国,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建安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济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立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国,被告中国邮政济南分公司负责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立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xxx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至2012年,原、被告双方多次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及其下属邮政网点进行装修和零星工程改造。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被告对所有合同工程进行了审计,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xxxx元(己减除济南仲裁委员会裁决xxxx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邮政济南分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没有异议,但是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定案表没有审计单位签字和盖章。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八份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及其下属的的邮政网点进行装修和零星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决算审计后三十日内付至总价的90%或95%,剩余10%或5%作为保修金。上述工程原告均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且目前均已超过保修期。在上述工程的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中,载有报审金额、审定金额、审减(增)额等项目,其中审定金额合计为xxxx元,被告工作人员在建设单位一栏签字确认,原告在施工单位一栏签字盖章确认,审计单位一栏均为空白。原告认可被告已付款xxx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已对原告报审的工程款进行了审定,其工作人员已经在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中签订确认,只是审计单位尚未盖章。按照建筑行业习惯,委托相关单位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被告在涉案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委托相关单位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应认定其怠于履行委托审计的义务。现涉案工程均已超出保修期,故应视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xxxx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x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30元,减半收取计9565元,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