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13执155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朝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与被执行人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2016)鲁0113执155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1076324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547300元,未执行52902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并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113执1555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汝
人民陪审员刘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