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济南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03民初1719号
原告: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国,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莹莹,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国,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责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xxx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至2014年期间,原、被告一直存在业务合作,原告受被告委托,负责其下属网店装修和办公室零星工程改造。经被告审计部门审计,工程款总计xxxx元,被告已支付xxxx元,尚欠xxxx元。其中涉及市局会议室、速递办公室、市局监控室、金库一期、二期、体育中心支局、舜耕路支局、济大支局、玉函路支局等工程没有签订合同,尚欠金额xxx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对除北园银座项目的3000元工程款之外原告所主张的其他欠付款工程款金额予以认可。原告当庭放弃该3000元的主张。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承认其尚欠原告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xxx元的事实,故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工程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x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90元,减半收取计11995元,原告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元,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11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况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