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229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104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李延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杰,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2020年5月19日,***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山东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冉 然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小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