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7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杰,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3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韩 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