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韵明方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天韵明方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武汉凯旋鑫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2民初2452号 原告:武汉天韵明方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凯旋鑫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天韵明方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凯旋鑫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天韵明方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韵明方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韵明方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天韵明方艺术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