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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4562号
原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
县水冶镇永通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22744051070X。
法定代表人:黄新高,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晋中市太谷区水利局,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南
山南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8290127036XM。
法定代表人:杜惠民,该局负责人。
原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
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部、晋中市太谷区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
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
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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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
理。
审判员 杜文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