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终52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永通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黄新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贵文,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阳市多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邺城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西北角(安阳市中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海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阳市保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邺城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西北角(安阳市中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任振生,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河南志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安阳豫河永通球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北关红塔路东。
法定代表人:黄新高,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多伦矿业有限公司、安阳市保利物资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安阳豫河永通球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706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李智刚
审 判 员 秦世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支尚斌
书 记 员 翟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