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

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4391号
原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永通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44051070X。
法定代表人:黄新高,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军,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95818855A。
法定代表人:陈培,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27469M。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职务董事长。
原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亚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