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22民初182号
原告:巢湖市盛通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天湖北路**,组织机构代码:0514786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浩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巢湖市盛通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合肥浩翔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巢湖市盛通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盛通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巢湖市盛通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O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